| 关于调整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缴费基数的通知
渝住改办发〔2001〕67号
市中心各科室、各分中心:
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执行2003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73号)精神,相应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缴费基数等有关基础数据如下:
一、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超过12440元的300%的,缴费标准为3110元/月;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12440元60%的,缴费标准为620元/月。调整后的缴费标准于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缴费基数(即12440元)。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暂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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