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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纳税种说明

    常驻代表机构主要应缴纳的税种有:

  1. 营业税,其税率为5%;(地税)费用÷85%×5%
  2. 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其税率为33%(其中地方所得税为3%);(国税)费用÷85%×10%×33%
  3. 印花税;
  4. 车船使用牌照税
  5. 房地产税

一、 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的下列应税业务活动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 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产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商品代理贸易业务活动,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的业务活动。
  2. 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各类服务活动。
  3. 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
  4. 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
  5. 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旅游提供的服务活动(如下办理签证、收取费用、代订机票、导游、联系食宿)。
  6. 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它咨询服务。
  7. 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8. 代表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其他应税业务活动。

二、 个人所得税:

  1. 个人因任职或应聘(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资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有关的其他所得,有无少报或隐瞒不申报;有无借无固定场所逃避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有无因合并计算而在两处分别申报造成重复扣除费用而少纳税款;有无单位为个人负担税款而没有将其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少缴税款。
  2. 个人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纳了税款。
  3. 外藉个人是否出具了所在国税务当局的居民身份证明文件。

三、 各类合同、帐簿、证照等是否按印花税规定计算、贴足了“印花”。
四、 自有的房屋和车辆(船舶)是否缴纳了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五、 各税是否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常驻代表机构是否同时办理了国税、地税的《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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