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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比例的紧急通知

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比例的紧急通知
渝劳社发〔2001〕6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规定,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缴费比例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2002年1月1日起按6%执行。
二、参加市级统筹的企业从2002年1月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在2001年缴费比例的基础上按下列办法调整:
(一) 2001年单位缴费比例小于23%的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二) 2001年单位缴费比例等于23%的企业,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22%
(三) 2001年单位缴费比例大于23%的企业,单位缴费比例在2001年的基础上调减两个百点。
    行业统筹在渝单位缴费比例,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的比例执行。
    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比例仍为18%。城镇个体工商户雇用的雇工,由雇主和雇工共同按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雇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6%。
    下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仍为25%,其中6%作为下岗职工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
三、尚未纳入市级统筹的区县(自治县)从2002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按6%执行。若要对参统企业缴费比例进行调整,须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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