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重庆外商服务有限公司网站!现在时间:
 
>> 政策法规 <<
>> 证 件 类 <<
>> 税 务 类 <<
>> 员工管理 <<
>> 其 他 类 <<
 

>> 政 府 类 <<
>> 外 服 类 <<
>> 外 企 类 <<
>> 其 他 类 <<

 
 
 
政策法规证 件 类税 务 类福利保险类其 它
 
★ 关于2001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关于2001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渝住改办发〔2001〕6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财政局、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国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05号),配合《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渝府发〔1999〕11号)的实施,现就2001年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比例及调整时间
    从2001年元月1日起,我市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从6%上调 至7%。有条件的单位可报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5%。
二、列支渠道
(一)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列支渠道;财政负担部分的拨款方式仍按《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渝住改发〔1996〕3号)执行。
(二)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列支渠道:企业执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企一〔2000〕123号)文件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
企业为职工所缴存部分经税务部门核定后计入厉本(费用)
三、调整范围
    所有在渝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不论隶属关系,凡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均应按此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按调整后的比例执行。企业职工包括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

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 返 回 >>

| 外企论坛 | 公司简介 | 相关政策 | 关于重庆 | 与我联系 | 友情链接 | 招聘信息 |
业务一部:67698537 业务二部:67699175 招聘部:67698826 人力资源部:67698362 全国互为部:67699109 大客户部:67699788 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外贸大厦14层 Email: hrd@cqfesco.com 
邮政编码:400020  重庆外商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中企动力重庆公司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