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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法规
| 证 件 类 | 税
务 类 | 福利保险类 | 其
它 | |
| ★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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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税对象: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个人取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畴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比如月、季、年度奖金;定额奖金;满勤奖金;特殊地区津贴、补贴等等。
二、适用税率: 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
三、扣除费用范围:
1. 对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800元的费用,但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居民纳税人从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从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在每月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根据其收入和生活水平附加费用3200元;
2. 重庆市津补贴扣除标准129元;
3. 独生子女补贴;
4. 托儿补助费;
5.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超过国家或地方政策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上述三金,则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6. 单位以包干形式发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误餐补贴和医疗补贴的征况问题:
市内交通补贴 每月最高扣除60元
市内误餐补贴 每月最高扣除60元
医疗补贴 每月最高扣除40元(全年一次性发放的,可分摊到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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