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4〕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6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全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统一按20%执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6%调整为8%。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仍按18%执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由雇主和雇工共同按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雇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8%执行。
三、从2004年1月1日起,进“中心”协议期满按规定由财政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应调整计算为8%。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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