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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经济补偿金相关法规

关于经济补偿金相关法规

1.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七种情形: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七种情形如下: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上述对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2. 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计算标准:
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这里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第二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
3.工资计算的标准:
工资计算的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八、九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4.支付方式与个人所得税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第二条)。
关于经济补偿金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2001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从2001年10月1日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将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5.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1条)。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6.用人单位应支付而未支付的罚则: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

 

 

 

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终止劳动合同意味着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已经结束。与劳动合同解除适用的条件不同,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②企业宣告破产或依法被撤销;③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④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与劳动合同解除相对照,劳动合同终止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前面我们谈到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由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而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是在程序上,终止劳动合同与解除劳动合同则有着相似之处,在时间上都要求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在形式上坚持“书面通知”原则。
  然而实践中由于人们对终止劳动合同的认识不到位,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后,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办理终止手续引起事实劳动关系存在进而导致对企业不利的法律后果发生的情况很多,需要引起企业劳动关系管理者的重视。
某通讯公司员工龚某,与该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于2002年5月到期。合同期满后,通讯公司未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也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龚某仍继续在该行原岗位工作。同年7月龚某以在该通讯公司连续工作十年零五个月为由,依据《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规定,向该通讯公司提出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的请求。通讯公司却认为劳动合同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出于用人单位的自愿,不同意与龚某续签劳动合同,并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于2002年8月15日单方面终止和龚某的劳动关系。双方由此产生争议,龚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16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之规定裁定:龚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原岗位工作,通讯公司继续提供工作条件和报酬,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通讯公司单方面解除和龚某的劳动关系行为无效,应与龚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从2002年8月15日起到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工资收入。
  依法应当续订而不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续订分为协商续订和强制续订两种情形。强制续订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①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②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期满为止,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自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在程序上的要求是必须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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